問題已解決
這種題怎么理解麻煩簡單易懂的講解下


你好,《UN稅收協定范本》與《OECD稅收協定范本》在內容上主要存在以下差異:(1)《UN稅收協定范本》采用引力原則擴大了常設機構的范圍,《0ECD稅收協定范本》回避了這一問題,規定常設機構的應稅利潤應僅以歸屬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2)《UN稅收協定范本》對從事國際船舶運輸的所得制定了可供選擇的條款。(3)《UN稅收協定范本》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轉讓公司股票的收益、個人勞務所得等作出了有利于地域管轄權的規定。
《UN稅收協定范本》:強調收入來源管轄權原則,通常賦予發展中國家就外國投資享有更多的征稅權,更有利于發展中國家。
《OECD稅收協定范本》:更強調居住管轄權原則,將更多的征稅權留給投資者或交易商所在國,比較符合發達國家利益。
2023 10/29 22:33
呂昊老師 

2023 10/29 22:34
《OECD范本》提出,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利潤、以船只從事內河運輸取得的利潤,應僅由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征稅。如果從事航運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船舶或船只上,以其母港所在國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在船舶沒有母港的情形下,應以船舶經營者為其居民的締約國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