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這題怎么區分遠期匯票還是見票即付呢? 單選題】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簽發一張匯票給乙公司,付款日期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將該匯票提示承兌后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兌人請求付款時遭到拒絕。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是()。(2014年)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答案】B【解析】遠期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追索權,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自票據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算;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算



您好,見票即付又稱“即期票據”。以票據提示日為付款日。凡票據上有“見票即付”、“憑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記載時,均為見票即付的票據。見票即付的匯票有: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如果你是商業承兌匯票,那就不是見票即付的,這個是遠期票據。本題沒有說有“見票即付”、“憑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記載,是遠期
2023 08/31 0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