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稅收案例分析題急急急



現行 《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凡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者,無論其境內所得,還是境外所得,都應申報納稅。
對于宗慶后所獲 “服務費”的定性和適用稅率,目前仍有爭議。國內個人工薪所得在每月10萬元以上部分,稅率達45%。由于宗慶后本人亦是合資企業股東,與合資方是否雇傭關系有待確定。而這一收入亦難以認定為《個稅法》所列示的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此類所得最高適用稅率為35%。
個稅專家指出,由于外方股東將經營管理權全權委托給宗慶后,宗慶后付出了勞動,故此部分所得也可構成《個稅法》所規定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稅率為20%,但一次收入畸高的,還可加成征收。此外,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收入,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部分。
此外,按法律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責令期限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要按日加收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由于欠稅行為長達十年,以宗案稅額粗略估算,這筆滯納金也已在億元以上。據了解,宗慶后目前還未繳納相關滯納金。稅務部門獲得的文件中,最關鍵者為達能與宗慶后簽署的《服務協議》及其附屬《獎勵股協議》,后者是一份從未公開提及的文件。
1996年,達能以及達能娃哈哈各合資企業與宗慶后簽訂了上述《服務協議》,其宗旨即“宗先生將全職并全心全力履行本協議規定的各項服務、職責和義務,并獲得工資以及與業績掛鉤的獎金”。2003年,協議續簽。
在與達能發生合資糾紛后,宗慶后曾在一封**中自稱“最廉價的CEO”。信中所言,其本人收入包括3000歐元的月薪、10萬歐元的年度補貼,外加合資公司年利潤1%的獎金。如果按此估算,宗慶后十年間總收入約7000萬元人民幣。
然而這絕非宗慶后收入的全部,甚至也不是主要部分。這份《服務協議》的第五條規定:“根據合營公司的經營業績,甲方股東(達能方)可以其同意的形式給與宗先生任何特別獎勵。”
據此條款,達能及其子公司還與宗慶后簽訂了另一份附屬 《獎勵股協議》。達能在協議簽訂之時,即將其境外幾家子公司的股權獎勵給宗慶后,宗可以享有這些股權的分紅;更大的收益則來自股權回購,雙方約定,股權回購的交易價格,將與達能中國合資公司的業績掛鉤。
稅務部門從達能獲得的銀行往來憑證顯示,1996年-2005年,宗慶后累計獲得 “服務費”842.4183萬美元;在“獎勵股”安排中,達能將金加投資有限公司、卡爾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權“獎勵”給宗慶后,1996年-2006年,宗從這兩家公司的股權分紅中,累計獲得資金1505.6876萬美元;其余大約4000多萬美元,則是達能和金加投資以回購上述兩公司股權名義,向宗支付的款項。
其中,達能曾因宗慶后撮合其與樂百氏公司的聯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權回購的模式,給予宗100余萬美元的獎勵。
根據宗慶后本人的要求,這些資金都打入了在香港開立的多個銀行賬戶,這些賬戶分別屬于宗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團黨委書記杜建英。總金額約為7100萬美元。
稅務系統仍在調查宗慶后的另一項巨額收入來源,即通過個人持股從合資企業獲得的分紅。根據前述宗慶后本人的**,達能歷年從中分紅30.77億元;而宗慶后除每年有1%的獎勵分紅,個人也在合資公司持股,因此也可獲得相應分紅。
1996年,達娃雙方最初的合資框架為,達能與金加投資占合資公司51%股份,中方49%。中方股份中,娃哈哈集團占39%,娃哈哈美食城有限公司占10%,而娃哈哈集團又控股娃哈哈美食城53.31%。此外,后來還有部分合資公司由達能與娃哈哈集團直接合資,分別占51%和49%的股份。從1999年起,娃哈哈實行以 職工持股為主的國企改制,宗慶后本人獲得了娃哈哈集團29.4%的股份。
據悉,從1996年到1999年,達能娃哈哈合資公司三年的可分配利潤分別為9300萬元、5950萬元和1.2億元,共計3.5億元。以宗慶后所言合資公司十年可分配利潤60.34億元計,從1999年到2006年的可分配利潤約56億余元。保守估計,娃哈哈集團至少可從中分到21.84億元。
據宗慶后稅案舉報人透露,娃哈哈集團過去數年也進行了分紅,這一點從宗慶后與合資公司外方董事之間的通信也可看出。宗慶后曾要求合資公司兌現2006年股東紅利,達能方則回信希望娃哈哈集團通過工會持股將紅利分配給合資公司員工。僅以股權比例計,名義上宗慶后可得6億元以上,但實際上分了多少不得而知。
事實上,這一算法仍屬保守。宗慶后在合資公司中間接控制的權益從2002年開始大大增加。
2023 06/19 09: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