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投資企業之間往來借款,債資比限額扣利息費用是按認繳額計算還是實際已實際繳納的額度計算扣除利息費用呢???



你好?
是的,一般來講,企業向關聯方借款,債權性投資的金額若是超過權益性投資2倍了,則超出的部分利息就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了,這部分利息需要匯繳的時候納稅調增處理。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只要支付利息的企業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對方企業的,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扣除不受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限制。如果關聯方借款屬于這兩類特殊情況中的任何一個,那么就可以不受債資比限制。
說明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提醒
1、再就是還要注意,借款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若是超過了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利息部分,也不得稅前扣除。
2、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之所以規定一個債資比例限制,主要是為防止關聯企業之間借“資本弱化”手段逃避稅收,因此稅法上特別制定了一些條款進行限制。這里“資本弱化”的意思就是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了,通知支付利息費用的方式來降低企業所得稅。
3、個體戶、個獨、合伙企業發生的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不受上述債資比的限制,因為債資比是企業所得稅上的一個概念。
4、若是被投資方從自然人股東借款,雖然屬于關聯方,但是若是借款利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可以不受債資比限制。
參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2、根據《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十五條規定,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需要說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應當準備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第十七條規定,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包括以下內容:(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六)非關聯方是否能夠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資條件、融資金額及利率。(七)企業為取得債權性投資而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八)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九)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十)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十一)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3、《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
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八)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企業未按上述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23 05/23 15:35

84784954 

2023 05/23 17:30
老師呀你所問非所答呀,簡單的回復我資比債是按認繳投資的而非實際繳納投資的對吧???

玲老師 

2023 05/23 17:34
。一般情況是債資比,對,
直接說這樣準確,。所以補充了特殊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