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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時候,如何取得審計證據,審計證據包含哪些資料?



獲取實物證據的審計證據的方法如下:
1、審計物證要盡可能提取原物,應當注明實物的所有權人、數量、存放地點、存放方式和實物證據提供者情況。不能提取原物的要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出處和保存單位。
2、通過檢查方法進行審計取證的,應當取得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被審計單位承諾書、會議記錄、文件、合同等資料,以及審計人員編制的匯總表、調節表、分析表等材料。
3、向群眾調查取得物證。在向群眾調查收集物證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使他們愿意提供有關物證的線索或者提交他們持有的物證。
4、注意運用司法機關提取的物證。司法機關有法律賦予的偵查權,對明顯違犯法律法規的案件,要爭取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和配合,運用他們已掌握的物證。
5、對取得的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或封存,并適時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進行固定和保全。對于物證,不得隨意使用或損毀。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2023 04/24 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