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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抽樣方法 定義測試期間,注冊會計師低估剩余項目的數量時,可以重新定義總體,將樣本中未包含的項目排除在新的總體之外。 低估的話,不應該把未包含的項目 包含在新的總體之內嗎? 比如估計了2500,實際4000,要把2501-4000 這個包含在新的總體內才解釋的通啊。為什么教材是說要排除在新的總體之外呢?



你好,這個問題你是不是問過了。老師給你舉例了
2023 04/18 17:44

審計抽樣方法 定義測試期間,注冊會計師低估剩余項目的數量時,可以重新定義總體,將樣本中未包含的項目排除在新的總體之外。 低估的話,不應該把未包含的項目 包含在新的總體之內嗎? 比如估計了2500,實際4000,要把2501-4000 這個包含在新的總體內才解釋的通啊。為什么教材是說要排除在新的總體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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