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國家有那種因疫情庫存報損,可以扣除企業所得稅的這種文件



一、財務處理
實務中,因為疫情而停產、停工、停業造成存貨失效或者過期損失,屬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這種資產損失屬于非正常損失。上述資產損失對于企業來說不屬于生產過程的正常消耗,因此不作能為產品成本,而應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1、發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庫存商品/原材料/周轉材料
2、結轉待處理財產損溢。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3、結轉營業外支出。
借:本年利潤
貸: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第6711“營業外支出科目”第一條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二、增值稅處理
因為疫情而停產、停工、停業造成存貨失效或者過期,不屬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非正常損失。所以,購進存貨發生的進項稅額符合其他抵扣條件的可以正常抵扣,已抵扣的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七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十)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第十八條規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一)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第二十七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企業稅前扣除資產損失不再留存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2023 04/03 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