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額度是多少,怎么交納的



同學您好,小規模月10萬元(季報的3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增值稅;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023 02/10 14:52

84784954 

2023 02/10 14:54
不是15萬嘛老師

易 老師 

2023 02/10 14:57
改了新的政微 就是10萬的

84784954 

2023 02/10 14:58
超過10萬季度超過30萬,就要全額繳納增值稅嗎

易 老師 

2023 02/10 15:04
是的沒錯, 是這樣的

84784954 

2023 02/10 15:05
企業所得稅呢,免稅額度是多少

易 老師 

2023 02/10 15:11
同學您好,這種情況暫時沒有的情形1
我公司是一家燃油電廠,2019年6月我公司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10萬元,那么,該補貼是否應作為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燃油電廠取得發電補貼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6〕1235號)文件規定:
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于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情形2: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2019年6月因從事某項科研項目取得中央財政補貼50萬元,那么,針對該筆補貼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號公告)文件規定:
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情形3:
我公司是藥品生產企業,公司向患者提供后續免費使用的創新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新藥后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號)文件規定: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所稱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情形4:
我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的方式將全部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甲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是否征收增值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文件規定: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情形5:
我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置換方式將全部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乙公司,那么,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情形6:
我公司將閑余資金購買非保本理財取得的投資收益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84784954 

2023 02/10 15:13
企業所得稅政策

易 老師 

2023 02/10 15:18
二、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疫情優惠:100萬內的再減半征收2.5%:100-300萬內的再減半征收5%
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