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3%,所得稅稅率為25%。銷售單價除標明為含稅價外,均為不含增值稅價。甲公司2021年12月發生如下業務:1)12月2日,向乙企業賒銷A產品10件,單價為2000元,單位銷售成本為1000元,約定的付款條件為:2/10,n/20。2)12月8日,乙企業收到A產品后,發現有少量殘次品,經雙方協商,甲公司同意折讓5%。余款乙公司于12月8日償還。假定計算現金折扣時,不考慮增值稅。3)采用視同買斷代銷方式委托某企業銷售A產品100件,協議價為每件2000元,該產品每件成本為10



甲公司的計算結果如下:
1)賒銷A產品,發生的銷售額應包含13%的增值稅,銷售額為10*2000=20000元,增值稅20000*13%=2600元,減去殘次品折讓部分,最終發生的銷售額為20000-20000*5%=19000元,增值稅為19000*13%=2470元。
2)視同買斷代銷,100件A產品的銷售額應包含13%的增值稅,銷售額為100*2000=20000元,增值稅20000*13%=2600元,根據銷售額和銷售成本,發生的利潤為20000-100*1000=10000元,應繳納的所得稅為 10000*25%=2500元。
拓展知識:假定購買方為一般納稅人,而銷售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以上賒銷和視同買斷代銷方式發生的銷售增值稅,銷售方需要代扣6%代繳增值稅給稅務機關,而購買方不用繳納增值稅。
2023 02/01 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