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有一個服務合同月定12.20收款。實際上11.20就收款了。但是是在12月份開票。請問下這種情況,11月做預收款,12月份開票報增值稅確認收入嗎?



在這種情況下,11月做預收款,在12月份開票增值稅確認收入可行。但是應先確認具體的稅務報告標準,因為服務收入不能提前確認,增值稅收入可以提前確認,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將服務收入和增值稅收入分開確認,按照一定的標準,實施記賬登記和報送。
此外,應該說明發票的使用,服務合同項下的預收是否可以用作增值稅發票,也要說明實際開票的發票號碼與該預收相對應,這樣才能確保稅務的合規性,才能達到正確的報稅效果。
此外,在11月或者12月份進行納稅申報時,還要查看是否存在增值稅稅控系統,實施增值稅稅控裝置,來證明收入確實發生,才能輔助企業稅務申報。
總之,11月做預收款,12月份開票報增值稅確認收入的做法,可以實現,但是需要按照嚴格的規定,做好相關準備和實施,以保證稅務的合規性,達到正確的報稅效果。
2023 01/25 1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