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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 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 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 消滅, 該期限是( )。 A. 3 個月 C.4個月 B. 5個月 D. 6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出票日起在三個月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提出支票承兌等請求,應當在超過期限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若持票人沒有按規定提出請求,支票則屆滿期限后,持票人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即消滅;出票人不再承擔承兌義務。
支票的期限是法律規定的,因此在支票的持票人沒有按照規定行使權利的情況下,針對支票的有效期是三個月,這是一個不容改變的規定。
拓展知識:票據法原則上按期限分為"短期支票"和"長期支票",短期支票期限不超過六個月,長期支票期限超過六個月,其有效期從出票日期起計算,由出票人按票據法規定明確。而支票期限一般指支票由出票日起計算到該支票失效日m個月后的期限,該期限一般為3個月至6個月。
2023 01/23 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