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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需要先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如果沒有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不屬于違法解除?



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違反此規定的解除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處以雙倍的就業保險金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其復聘被解雇的勞動者。”因此,如果勞動者沒有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
拓展知識:據《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應給以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試用期工資。如果試用期內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作業規定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收回試用期內的工資。
2023 01/20 1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