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業有未彌補的虧損,請問轉到后面存續的企業,有金額限制嗎?記得稅法說凈資產乘銀行同期利率是這個限制嗎



你好,學員,這個吸收的是資產負債,不涉及未彌補虧損的
2022 09/16 16:04

84784955 

2022 09/16 16:09
但是未彌補的虧損可以帶到存續的公司

冉老師 

2022 09/16 16:10
企業吸收合并未彌補虧損怎么處理?
1、一般性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09】59號第四條:(四)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理解:
因為整體都已按照清算處理,未彌補虧損是不能延續到合并企業繼續彌補的。
2、特殊性稅務處理
根據財稅【2009】59號第六條:(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理解:
特殊性稅務處理下,被合并企業的計稅基礎及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繼承,那么與一般性稅務處理便產生了不同,被合并企業未經清算,故而能延續到合并企業繼續彌補。但是在設計法規時給彌補的金額進行了限定。
為什么給這樣的限定,思成認為應該是這樣的思路或者思考:
1)既然所得稅事項被母公司承擔,那么其可彌補虧損就應該由被吸收歸屬于原被合并的資產組創造的價值來彌補;
2)原來老虧損,現在被合并了,賺多少錢,可以彌補多少,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干脆就給一個核定的思路,按照原來凈資產對應的公允價值*最長期間的國債利率作為這部分資產組創造的“利潤”;
3)該思路計算的就是可用于彌補虧損的金額;
4)這個限額同時和被合并企業當年度的可彌補虧損進行對比,取較小值;
5)不然不給一個限定標準,就存在這樣的空間,盈利企業天天收購巨虧企業,彌補大大滴有……
查詢中國會計視野論壇資料,發現雷霆老師有發過相關內容,我們從更專業的角度來看待這個限額的原因。個人也默默學習一下。
一、中國稅法有關限額的規定是借鑒了美國稅法的第382條限額的規定,而美國稅法規定的內容主要如下:
1、在美國聯邦公司并購重組稅制立法上,營業企業繼續理論是企業所有權變化之前的凈營業虧損結轉利用的主要理論依據。該理論認為,只有在凈營業虧損用于抵減產生這些虧損的營業/資產所產生的利潤時,新虧損公司才能在所有權變化后年度利用變化前的凈營業虧損結轉額度。這可以從第382條限額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其使用的是變化時舊虧損公司的價值(即當時的股票的公允市場價值)。同時,將長期免稅利率作為虧損公司的資產的擬制的資產收益率。當然,該營業企業繼續要求與通常所述的企業重組的營業企業繼續要求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1)第382條限額使用的是擬制資產收益率,而不是所有權變化后虧損公司資產的實際收益率;(2)僅僅要求在所有權變化后2年期間內繼續舊虧損企業的一個重大營業或在一個營業中使用資產的重大部分。
2、采用該利率旨在更符合稅收中性要求,其理論依據是合并企業利用被合并企業凈營業虧損結轉的能力不應超過將資產投資于長期國債的無風險資產收益率。
3、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試圖區分以獲得凈營業虧損為動機的避稅型重組與獲得目標公司資產或營業為動機的營業型重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