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乙公司財務人員A與丙公司合謀,盜出乙公司收到的匯票,并偽造簽章。然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再背書裝讓給丁公司,丁公司為善意取得。問丙公司是否承擔票據責任,并說明理由。



同學,
根據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在本題中,丙公司與偽造人財務要人員
合謀,屬于惡意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丙雖然沒有取得票據權利。但是丙在票據上的簽章是真實的,只要丙在票據上的簽章是真實的就應該承擔票據責任。因為票據具有文義性,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嚴格依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
所以丙在票據上有簽章,簽章真實就要承擔票據責任。
2022 08/05 16:19

84785001 

2022 08/05 16:22
可是簽章是偽造的呀

星河老師 

2022 08/05 16:23
同學
乙公司的簽章是偽造的,但是丙轉讓給丁的時候要蓋它自己的章啊 它的章是真實的啊。

84785001 

2022 08/05 16:23
我懂了,偽造的是乙公司的章,丙公司是真的章

84785001 

2022 08/05 16:25
乙公司的簽章,偽造人是乙公司的A,還是丙公司呢?A和丙是合謀

星河老師 

2022 08/05 16:34
同學
偽造的是乙公司的章,丙公司是真的章--對的 這次你理解正確了。
,偽造人是乙公司的A,還是丙公司呢?A和丙是合謀---偽造人是是A和丙 共同的。

84785001 

2022 08/05 16:36
關于票據法說,被偽造人與偽造人都不承擔票據責任。這與我剛才問的那種對比,如何理解呢

星河老師 

2022 08/05 17:29
同學
就被偽造人來說,票據行為的成立,以行為人的簽名或簽章為絕對要件,因此只有在票據上簽名或簽章的票據關系人,才得以票據所載文義承擔責任,而有關票據上雖然有被偽造人的簽名或蓋章,但并非出自該被偽造人的真實意愿而為之,既非其親自所為,也未授權委托他人所為甚至其名章也是他人仿冒篆刻的,所以,在一般情況下,被偽造人可以不承擔任何票據和票據法上的責任,也不用對任何人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

84785001 

2022 08/05 17:31
偽造人呢

星河老師 

2022 08/05 17:38
同學,
偽造行為人未在票據上簽章,因而不能依票據文義責其負票據責任。為保護票據當事人合法利益,懲治和防止票據偽造行為,票據法和刑法都規定票據偽造人的法律責任。依照《票據法》第103條、第104條、第107條,偽造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偽造人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賠償責任,應向善意持票人賠償。
但現在題目種是偽造人已經簽章了,所以承擔票據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