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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辭退員工,需要怎么賠償呢?



要看工作年限的。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工資。
2022 06/28 18:05

84785035 

2022 06/28 18:27
意思只支付一個月對嗎?

郭老師 

2022 06/28 18:27
你好,他工作的時間是多長?

84785035 

2022 06/28 18:29
只有11個月不到還差幾天

84785035 

2022 06/28 18:30
不到一年怎么算平均呢?平均工資按照應發工資的平均工資還是實發工資的平均呢?

郭老師 

2022 06/28 18:32
那就是多支付一個月的
應發工資平均

84785035 

2022 06/28 18:33
我們公司沒有任何征兆明天提前,說不要就不要了,也是按照這個標準對吧?

84785035 

2022 06/28 18:34
平均除以12個月嗎還是11個月呢?呢?

郭老師 

2022 06/28 18:36
是的
11
應發工資合計/上班月份

84785035 

2022 06/28 18:38
這個有什么根據嗎?

84785035 

2022 06/28 18:40
現在員工還有5月份和6月份工資在這里,+多付一個月工資是需要一次性結清嗎?

郭老師 

2022 06/28 18:43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郭老師 

2022 06/28 18:44
安正常發工資時間就可以噠。

84785035 

2022 06/28 18:46
現在就是不協商一致,我們公司也就是用人單位直接把員工開除了。你回答我的這些問題對不對呢?怎么又變成協商一致呢?你沒有看清楚我的內容吧?

郭老師 

2022 06/28 18:49
辭退職工
職工還有不同意的嗎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辭退不用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那你看下你們單位是正常辭退的吧
還是違規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