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資設立A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由甲、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利潤和損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擔。 在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過程中,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決定聘請王某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因合伙企業發展良好,乙打算讓其朋友鄭某入伙。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鄭某參與合伙事務。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合伙協議中關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約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2)甲聘請王某擔任經營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3)鄭某是否已經成為A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說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因此丙、丁有權過問企業事務。
(2)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鄭某尚不是合伙人。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022 06/18 10: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