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為改善原組織機構混亂、各職責和權限不明確的情況,T公司于2011年進行了治理結構變動,重新對相應組織機構的職責和權限進行了梳理。部分內容摘錄如下: 股東大會,公司最高決策機構,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監督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負責,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 監事會,對經理層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是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 根據上述資料,判斷對相應組織機構的職責和權限設置是否恰當;若存在不當之處,請指出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1)對股東大會的職責和權限設置不恰當。理由:股東大會是公司最高的權力機構,而非決策機構。
(2)對董事會的職責和權限設置不恰當。理由:董事會是公司最高的業務執行機構和決策機構,而非最高權力機構。
(3)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設置不恰當。理由: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負責,對經理層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
(4)對監事會的職責和權限設置不恰當。理由:監事會是一種層次更高、獨立性更強的再監督,是對董事會監督。
(5)經理層的職責權限設置不存在不當之處。
2022 06/18 07: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