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受乙欺詐,開出一張以乙為收款人形式要件具備的匯票。乙為清償債務,將匯票背書給丙。 問:(1)該匯票是否有效?為什么? (2)丙是否享有票據權利?為什么? (3)如果甲在出票時未寫明出票日期,該匯票是否有效? (4)如果乙在背書時未寫明背書日期,其行為對票據有什么影響?



(1)有效。該匯票具備匯票的形式要件,故為有效票據。
(2)享有。丙為善意持票人。
(3)無效。出票日期為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4)①關系到背書效力的確定,我國票據法規定期后背書與期前背書的效力不同,而確認背書是否已過提示付款期限應以背書日期為依據;
②涉及背書人行為能力的確認,背書是票據行為,該行為有效與否與行為人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相關,而確認行為人是否有行為能力也應以背書日期為依據。
2022 06/14 11: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