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向B公司開出一張面值200萬元的商業匯票,預付貨款,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C,同時請甲企業和乙企業在票據上注明“保證”字樣,簽名蓋章,并注明“不得轉讓”字樣。C收到票據后又背書轉讓給D,在背書轉讓過程中,C把金額變成300萬元,之后D又背書轉讓給E時,將“背書人簽章”與“被背書人名稱”兩欄的內容填寫顛倒了,E未注意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F,F背書轉讓給G,G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拒絕支付。 (1)若A以合同撤銷為由,認定預付貨款行為無效,拒絕付款,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若A公司認為本公司出票時是由于出納個人的酒醉行為造成的,以出票行為無效為由,拒絕付款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以上背書轉讓過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書日期,是否會影響背書的效力?并說明理由。



(1)A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票據是無因證券,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
(2)A以出納酒醉后出票行為無效為由拒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規定,票據是要式證券,只要票據的必須記載事項齊全,形式上滿足法定要求,票據仍然有效。出納的醉酒行為不會影響出票行為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出票行為有效,A公司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3)背書效力不受影響。根據規定,背書日期為相對應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背書效力。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到期日背書。
2022 06/14 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