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100萬元,借期6個月,利息10萬元。利息從借款本金中預先扣除,丁實際支付丙90萬元。同時丙向丁抵押價值40萬元的小汽車并簽訂抵押合同。戊公司為保證人與丁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丁公司與丙公司和戊公司未約定就擔保權利實現時的實現順序。借款期滿后,丙無力還款。丁發現丙欠辛公司十萬元倉儲費,在將抵押車輛開至辛公司倉庫取貨時,車輛被辛留置。 丁公司主張被留置的車輛行使抵押權提出理由:1.留置車輛與欠款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辛公司無權留置。2.即使辛公司有權留置,但丁公司抵押權在先應先實現抵押權。要求: 1.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本金是多少,說明理由 2.丁公司主張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理由1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3.丁公司主張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理由2是否符合規定,說明理由



(1)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為90萬元。根據規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本題中,丙公司向丁公司借款100萬元,預先扣除了利息10萬元,實際交付金額為90萬元,所以丙公司向丁公司的借款本金為90萬元。
(2)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的理由(1)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本題中,辛公司與丙公司之間的留萱屬于商事留置的情形,即使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依然可以行使留置權。所以,理由(1)不符合法律規定。
(3)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的理由(2)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本題中,該車輛先設定抵押權,又被留置,留置權優先受償。所以,丁公司主張就被留置車輛行使抵押權的理由(2)不符合法律規定。
2022 06/05 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