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甲類卷煙和雪茄煙,2021 年 10 月,生產經營如下: (2)從乙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已稅煙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 20000 元。領用從乙企業購進煙絲的 60%用于繼續生產甲類卷煙,銷售甲類卷煙 3 箱,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 120000 元。 (3)進口一批煙絲,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 30000 元,繳納進口環節相關稅金后,海關放行,并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該批煙絲已經驗收入庫,但本月尚未領用生產。



(1)丙企業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0000+3000)×(1+20%)×(1-13%)+10000+10000]÷(1-30%)×30%=23336.57(元)。 (2)應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和增值稅=(30000+30000×50%)÷(1-30%)×30%+(30000+30000×50%)÷(1-30%)×17%=30214.29(元)。 應繳納的消費稅=120000×56%+3×150-20000×30%×60%+70000×36%=89250(元)。
2022 05/27 1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