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3月5日,財務部簽發一張轉賬支票,付款人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丙,該支票未填寫收款人名稱和出票金額。采購員劉某持該支票向A商場購買辦公用品。劉某在轉賬支票上補記了收款人為A商場、金額為4800元,并將轉賬支票交給了A商場。A商場于3月18日持該轉賬支票向丙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付款。(2)3月20日,該公司向B廠購買一批原料。該公司簽發了一張價值30萬元、收款人為B廠、承兌為丙銀行的匯票。但該匯票未記載付款日期。B廠在3月24日向丙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受理。(3)3月25日,甲公司獲準從建行乙支行取得貸款50萬元,財務部在乙建行開設了一般存款賬戶。3月26日財務部開出轉賬支票從該賬戶支付3萬元給C公司,用于歸還所欠C公司貨款,當天,會計人員持票向乙建行辦理轉賬手續時被退票。



(1)甲公司財務部簽發的未填寫收款人名稱和出票金額的轉賬支票有效。收款人名稱和出票金額可以授權補記,該支票有效
(2)丙銀行拒絕A商場的付款請求符合規定。因為A商場超過付款提示期限。
(3)丙銀行拒絕受理B廠的提示付款請求不符合規定。未記載付款日期為見票即付,見票時丙銀行應當足額支付票據款
2022 05/23 1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