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0 [問答題] 案例分析案情:2019年10月2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一張商業匯票,記載出票后2個月付款,票面金額 30萬元。付款人為C公司,D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B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未記載背書日期, E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想C公司提示承兌時, 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10萬元為由拒絕承兌。E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票據權利。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以下問題: 1、該匯票上的被保證人是誰?為什么 2、B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E的行為是否有效?應如何確定背書日期?為什么 3、本案中,E公司是否享有追索權,應向誰追索? 4、E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截止時間為何時?為什么



1 因為承兌人拒絕承兌,匯票上的保證人是出票人A
2 有效,根據規定,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3 享有追索權,可向A和B D追索
4 向A行使追索權的截止日期為到期日后兩年,對B行使追索權的截止日期街道拒絕承兌日后6個月
根據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2022 05/14 2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