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公司為償還債務,給B公司簽發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為C公司,匯票金額人民幣500萬,出票日期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記載為見票后6個月。B公司收到匯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書轉讓給D公司,并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在背書欄并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在背書欄并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將匯票交付給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將匯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匯票請求付款被拒絕,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為被告,以訴訟方式行使追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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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7/03 1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