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2019年4月5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價款為15000,增值稅稅額為19500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乙公司應于2019年11月30日付款。6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動資金,經與中國銀行協商以應收乙公司貨款為質押取得期限為5個月的短期借款135000元,年利率為6%,每月月末償付利息。 要求:根據以上經濟業務,編制與短期借款相關的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169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9500
2022 04/15 13:04

暖暖老師 

2022 04/15 13:04
借銀行存款135000
貸短期借款135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