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2019年4月15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價款為90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17000元,款項尚未收到。雙方約定,乙公司應于2019年11月30日付款。6月4日,經與中國銀行協商后約定:甲公司將應收乙公司的貨款出售給中國銀行,價款為789750元;在應收乙公司貨款到期無法收回時,中國銀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償。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預計該批商品將發生的銷售退回金額為70173元,其中增值稅稅額為8073元,成本為39000元,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擔。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價款為70173元。 要求:根據以上經濟業務,編制會計分錄。



借 應收賬款
貸 主營業務收入 90萬
應交稅費 11.7萬
借 銀行存款 789750
財務費用
貸 應收賬款 90萬+11.7萬
退回
借 主營業務收入 70173
應交稅費 8073
代 應付賬款
借 庫存商品 39000
代, 主營業務成本 39000
2020 04/20 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