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甸尾老師,老師有問題找你,幫我解答一下



參考答案:(1)A銀行第一次拒付的理由成立。根據規(guī)定,被背書人名稱是背書行為的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有權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應為票面上記載的權利人。在本題中,在補記之前,庚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A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2)A銀行第二次拒付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丙公司的拒絕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丁公司)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其他票據債務人(包括但不限于丙公司)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4)乙公司的拒絕理由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或者: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2022 04/10 1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