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問下這個案例分析怎么寫呢,想要比較完整一點的答案,謝謝



(1)戌供應商可以對丁公司、丁公司的乙出資人(和丙出資人)、ABC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提起民事訴訟。按照《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應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同時,對虛假出資或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不能成立。一是依據《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ABC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作為共同被告;二是依據《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戌供應商合理依賴ABC會計師事務所分支機構的不實報告而與丁公司進行交易并遭受損失,應當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三是依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不能作為免責的事由。
(3)ABC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免于承擔民事責任。理由有四:已經遵守執業準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驗資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銀行提供了虛假證明文件,導致未能發現丙出資人虛假出資情況;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乙出資人在注冊登記后抽逃資金;盡管在出具驗資報告時,丙出資人出資不到位,但在公司登記半年后已補足出資。
2022 03/14 15: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