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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通過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進出口價格來影響產品的成本。例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價供應零部件產品,或由于公司高價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產品,以此降低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使子公司獲得較高利潤。反之,通過母公司向子公司高價出售零部件產品,或由子公司向母公司低價供應零部件產品,來提高于公司的產品成本,這就減少了子公司的利潤。
2.通過對子公司固定資產的出售價格或使用年限來影響子公司的產品成本。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固定資產的價格,直接影響著攤入子公司的產品成本。母公司對子公司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期,也會影響折舊額的提取與分攤。若過多地提取折舊,則必然會加大子公司的當期產品成本;若過少地計提折舊,則會減少于公司的當期產品成本,而成本的高低,從反方向上影響著利潤的多少。
3.通過對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廠商名稱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的高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潤施加影響。以專利出口為例,母公司對具有股權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較低的專利使用費,而向不具有股權控制的子公司索取較高的專利使用費。
4.通過技術、管理、廣告、咨詢等勞務費來影響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潤。
5.利用產品的銷售,給予子公司系統的銷售機構以較高或較低的傭金、回扣來影響公司的銷售收入。
6.利用母公司控制的運輸系統,通過向子公司收取較高或較低的運輸費用、保險費用,來影響子公司的產品成本。
7.通過提供貸款和利息的高低來影響產品的成本、費用。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統的金融機構向子公司提供優惠貸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減少產品費用。相反,也可以通過高昂的利息費用來增加子公司產品成本。
8.向子公司索取過多的管理費用,或額外將母公司自身的管理費用攤入子公司的產品成本內。例如,母公司將經理人員的年金等攤入子公司的管理費用內,以此來減少子公司的收入。
9.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人為地制造呆賬、損失賠償等,以此來增加子公司的費用支出。
以上是轉讓定價的具體表現形式。在實踐中,究竟是采用高定價還是低定價的形式,取決于母、子公司所在國的稅率高低和母公司對于公司的控股比例。
從轉讓定價的各種形式中可以看出,它的主要表現為關聯企業之間有意提高或壓低價格和收費標準。**公司通過對轉讓價格的控制,使它設在國外的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服從全球戰略目標,以獲得最大利潤。
(二)轉讓定價的稅務目的
轉讓定價不僅是**公司價格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跨國稅務籌劃的主要手段。通過轉讓定價,調整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利潤分配,以便利用各國公司所得稅的差異,減少公司整體的稅額。轉讓定價的稅務目的,是出于減輕稅負方面的考慮,而且與公司稅的關系最為密切。由于**公司集團的不同成員分布在不同的國家中,**公司常常利用各國間稅率和稅收規定方面的差異,使其高*國一方的實體降低對低稅國一方相關聯實體的售價,壓低收費和費用分配標準;反過來,低稅國一方的實體提高對高*國一方關聯實體的售價,提高收費和費用分配標準,借此手段把一部分應在高*國實現并納稅的利潤轉移到低稅國。高*國因此減少的稅收收入,一部分轉化為低稅國的稅收收入,另一部分直接增加了整個公司的稅后所得,達到了減輕稅負的目的。
1.通過轉讓定價減輕公司稅稅負。
**公司的大部分業務和投資決策是與**公司全球總體稅收負擔聯系在一起的。
**公司應該考慮到開展業務的所有國家的不同的稅率、稅收的計算程序和繳納方法。
轉讓定價首先有利于聯合集團所得稅總體負擔的最小化。通過轉讓定價,可以實現部分應稅所得在處于不同稅收負擔水平的母子公司之間的轉移。這種轉移的技術并不很復雜。例如,有一集團公司,它的四個分公司分布在甲、乙、丙、丁四個國家。公司所得稅稅率在這四個國家分別為:甲國60%、乙國50%、丙國30%、丁國20%,在甲國的分公司為在乙國的分公司提供礦物加工原料。甲國以50萬元的代價收購了一百噸礦物原料,按規定的20%的利潤率計算,甲國分公司應以60萬元的價格標準將這筆原料轉售給在乙國的分公司,然后由乙國分公司加工后再以130萬元的價格將制成品出售。按照這樣的作法,甲、乙兩國分公司的稅負就分別為:
甲國:(60萬元-50萬元)×60%=6萬元
乙國:(130萬元-60萬元)×50%=35萬元
該集團公司的稅負總額為:6萬元+35萬元=41萬元
現在甲國分公司不采取直接向乙國分公司供貨的方式,而是以52萬元的低價出售給丁國的分公司,再由丁國的分公司酌情報價后以90萬元的價格轉售給丙國的分公司,再由丙國分公司以125萬元的價格轉給乙國分公司,最后乙公司仍以130萬元的價格將產品在市場上出售。
這樣甲、乙、丙、丁四個分公司所承擔的稅負會大大低于41萬元。
甲國納稅為:(52萬元-50萬元)×60%=1.2萬元
乙國納稅為:(130萬元-125萬元)×50%=2.5萬元
丙國納稅為:(125萬元-90萬元)×30%=10.5萬元
丁國納稅為:(90萬元-52萬元)×20%=7.6萬元
稅款總額為:1.2+2.5+10.5+7.6=21.8萬元,比原來41萬元少19.2萬元,占41萬元的47%。可見,公司集團與低稅國從中受益,而高*國蒙受損失。甲國國庫損失4.8萬元(即6萬元-1.2萬元),乙國國庫損失32.5萬元(即35萬元-2.5萬元)。丙國國庫增加10.5萬元,丁國國庫增加7.6萬元。甲、乙兩國國庫損失之和為:4.8萬元+32.5萬元=37.3萬元。丙、丁兩國國庫增收為:7.6萬元+10.5萬元=18.1萬元,加上公司集團的因轉讓定價而少納的稅額(19.2萬元)剛好與甲乙兩國國庫損失之和相等,即18.1萬元+19.2萬元=37.3萬元。
在公司的連接鏈條中,設中介的貿易公司。這些公司設立在所得稅很低的國家,而聯合結構體系的所有所得都記其賬內。這類貿易公司以較低的內部企業價格購買產品,爾后以較高的轉讓價格出售,在這其中形成的差價便是貿易公司的利潤。因為貿易公司處于避稅地內,所以公司能以較低稅率就自己的所謂全部所得繳納所得稅。
2.減輕預提稅稅收負擔。
各國對外國公司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消極所得(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往往征收預提稅,在沒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稅率多半在20%以上,如荷蘭、日本、芬蘭等國的預提稅稅率為25%。另外有些國家的預提稅稅率則在30%以上,例如美國為30%;法國對股息為25%,對貸款、債券、證券、利息為45%,對特許權使用費為33.33%;意大利對股息為32.4%。因為預提稅是就毛利所得征收的,不做任何扣除,所以在兩國間沒有稅收條約或協定來相互降低稅率的情況下,稅負是不容忽視的。通過轉讓定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預提稅的影響。例如,甲國的A公司是乙國B公司的母公司,B從當年盈利中向A支付100萬美元的股息,乙國預提稅稅率為20%,應納預提稅20萬美元。為了避免這筆預提稅,B不是向A直接支付股息,而是將一批為A生產的價值300萬美元的配件僅以20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A,以低價供貨來代替支付股息。
3.減輕關稅的影響。
提高轉讓定價的同時也意味著提高了關稅的計稅價格,這將導致間接稅負擔的提高,其中包括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然而,轉讓定價也同樣能用于避免**公司產品進口商所在國的高關稅、高增值稅和高消費稅。這里有兩個解決問題的方法:首先,可降低作為關稅計稅基礎的轉讓價格即課稅對象,從而使間接稅最小化。關稅會提高進口價格,對公司內部轉讓和對無關聯買主的銷售均是如此,盡管沒有哪一個公司可以大大改變一項關稅的稅率,但因為關稅多為從價計征的比例稅率,如果賣方公司低價向買方公司出口貨物,則可以減輕關稅的影響。例如,一種通常按100美元出售的產品,由于征收20%的關稅,其進口價格為120美元,但如果其進口發票標明的是80美元,而非100美元,則可按96美元的價格進口;其次,可通過貿易公司來達到目的,即把貿易公司設置在享有對外貿易特惠制的國家(一國對來自另一國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稅率的關稅)。例如,日本某汽車公司在向美國出口汽車時要面臨較高的關稅。為了減少費用,該公司在北美建立了一個裝配工廠,用日本的組件裝配汽車,然后通過加拿大向美國出口。在北美自由貿易區內(NAFTA),美加貿易不存在關稅壁壘,而該公司正是利用了這個地區貿易的優勢。
通過轉讓定價減輕關稅(主要是進口稅)負擔,從而減少公司總體的稅額。例如,設在高關稅國家的子公司,以偏低的轉讓定價發貨,降低這類子公司的進口稅,達到少納關稅的目的。如要同時達到公司所得稅最小化和進口稅最小化這兩個目標,這兩個目標可能會發生矛盾。例如,如果進口國的利潤稅高于出口國,那么,為了少納關稅而實行偏低轉讓定價的節省,都會被進口國更高的利潤稅負擔或多或少地抵消掉。
在大部分國家中,關稅與所得稅制度是保持一致的,關稅稅額越大,所得稅稅率越低;反之則相反。因此,在制定轉讓定價策略時,要考慮到出口國和進口國內所得稅和間接稅預期支出的相互關系。選擇相應策略的標準是惟一的,即實現**公司直接稅和間接稅總體稅收負擔的最小化。在選擇正確的轉讓定價戰略時,應該考慮到,要實現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最小化可采用不同的方法:第一種情況,需要提高內部企業價格;第二種情況,需要降低內部企業價格。在這里,不同的戰略目標互相掩蓋。應該指出的是,在很多情況下,在計算子公司的應稅所得時,關稅可作為成本扣除,也就是說,即使在提高轉讓價格和相應的高關稅情況下,關稅的繳納實際上將降低聯合集團所得稅的有效稅率。
應該注意的是,貿易公司和轉讓定價看來是公司跨國稅務籌劃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對其必須持十分慎重的態度,應認真研究稅法中的所有禁令條款。為此,**公司為了保持戰略目標和自身的聲譽,可能要犧牲部分利潤,不能完全依靠轉讓定價來達到稅收負擔的最小化。
2022 01/09 08: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