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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下的投資性房地產怎么處理



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具有成本和公允價值兩種模式,通常應當采用成本模式計量,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但是,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1.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
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銀行存款
2.企業自行建造或開發完成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
其成本包括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包括土地開發費、建安成本、應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支付的其他費用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
貸:銀行存款
3.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
(1)按期(月)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攤銷
(2)取得的租金收入,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 投資性房地產存在減值跡象的,還應當適用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經減值測試后確定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如果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不得轉回。會計處理為: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4.處置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可以通過對外出售或轉讓的方式處置投資性房地產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成本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攤銷)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貸:投資性房地產
2022 01/05 19: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