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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稅法二:外國政府常駐代表機構經費支出,知識點有哪些 如果知識點太多麻煩請告訴我在書本第幾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 01/03 21:25

小時老師 

2022 01/03 21:26
采取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方法計征稅款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所發生的若干費用支出應作如下處理。
????(1)關于固定資產、裝修費支出的稅務處理。代表機構購置固定資產(如房屋、汽車、計算機等)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可以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代表機構費用支出換算收入計稅。若代表機構所發生的上述費用支出數額較大,代表機構一次性作為費用換算收入納稅有困難的,如代表機構能夠設置、保存完整的賬冊、憑證,能夠準確核算并記錄上述費用的攤銷情況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的,對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也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不留殘值,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對裝修費支出,可按5年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
????(2)關于捐贈的稅務處理。代表機構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不計入代表機構用以換算收入計稅的經費支出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