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甲公司向某工商銀行申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銀行作了必要的審查后受理了這份申請,并依法在票據上簽章。甲公司得到這張票據后沒有在票據上簽章便將該票據直接交付給乙公司作為購貨款。乙公司又將此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以償債。到了票據上記載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兌銀行請求付款時,該銀行以票據無效為理由拒絕付款。 請問: (1)從以上案情顯示的情況看,這張匯票有效嗎?(2)根據我國《票據法》關于匯票出票行為的規定,記載了哪些事項的匯票才為有效票據? (3)銀行既然在票據上依法簽章,它可以拒絕付款嗎?為什么?


(1)該匯票無效,缺少出票人的簽章
(2)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
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3)銀行可以拒絕付款,因為匯票雖然有銀行簽章,但缺少出票人的簽章,匯票本人就是無效的,背書的匯票也不具有效力,銀行可以拒絕承兌
2021 12/30 2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