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19年3月從政府手中獲得宗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出讓金5000萬元,并支付了相關稅費,取得相關票據。自2019年4月起至2019年12月末,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該土地上建造了普通住宅,并全部對外銷售完畢。依據銷售合同共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35000萬元。在開發過程中,開發成本共計8000萬元,開發銷售期間發生管理費用700萬元,銷售費用1000萬元,利息費用400萬元(能夠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并可以在整個項目計算分攤)。 (其他相關資料:該公司計算土地增值稅可扣除的稅金及附加為200萬元;當地契稅稅率為3%;房地產開發費用扣除比例按照規定上限執行) (1)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2)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稅可扣除金額合計。 (3)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住宅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1,(35000-5000)÷1.09×9%
2,扣除,5000+8000+(5000+8000)×5%+400+增值稅×附加稅率+13000×20%
3,(35000-增值稅-扣除項目)×稅率-扣除項目×扣除系數
2021 12/30 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