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中級經濟法中哪些行為應該視同銷售?哪些應該進項轉出?


你好,同學!
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無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進項稅額轉出: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事后改變用途(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或者因管理不善發生“非正常損失”,應當將其進項稅額轉出(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2.因進貨退回或者折讓而收回的進項稅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2021 08/21 2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