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請教一下,關于單位車出售的問題,我查到有這樣的一個規定,財稅[2002]29號“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不過已經顯示失效了。現在最新的規定里面沒有明確提到過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這個,不知道現在的政策是啥呀?如果售價未超過原值也需要按照售價交增值稅嗎?



趙老師,您好,我們是小規模納稅人,車輛是2013.11月份購入的。沒涉及到進項稅。
2016 12/14 10:57

趙老師 

2016 12/14 10:55
新的政策是2013年8月后購入抵扣了進項稅的,轉讓正常確認銷項稅,2013年8月前未抵扣進項稅的,按銷售價格/1.03*2%征收增值稅。

趙老師 

2016 12/14 11:00
那就是第二種情況,按銷售價格/1.03*2%征收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