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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非住房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怎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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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購買的非住房及建筑物對外銷售的,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執行。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 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 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2021 05/17 1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