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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中土地返還款應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規定: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以納稅人實際支付土地出讓金(包括后期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減去因受讓該宗土地政府以各種形式支付給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后予以確認。本案中,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應為出讓合同約定的地價款扣除政府財政返還款后的余額,稅務機關對該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進行了調整,并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企業,要求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稅款。
2021 04/04 08: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