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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期間導致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在本期已經消失的,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恢復減記的金額,如果是其他因素導致存貨在本期價值上升的,則不能恢復原已減記的金額。這句話可不可以理解為以前期間導致存貨價值消失的,應該計提;若是其他因素導致存貨價值發生變化的,則不能恢復原以計提的金額,這樣理解對嗎?



您好,您理解的是正確的
2021 02/23 21:07

以前期間導致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在本期已經消失的,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恢復減記的金額,如果是其他因素導致存貨在本期價值上升的,則不能恢復原已減記的金額。這句話可不可以理解為以前期間導致存貨價值消失的,應該計提;若是其他因素導致存貨價值發生變化的,則不能恢復原以計提的金額,這樣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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