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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生活的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存在缺陷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就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一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四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2020 12/24 1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