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向乙公司開出轉賬支票,其他記載事項填列正確,齊全。只有金額一項書面授權甲公司銷售經理進行補記,且規定補記金額不得超過本次購貨金額。實際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貨金額為6萬元,銷售經理補記8萬元。乙公司收到該支票后又背書轉讓給X公司,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記錄正確,但未注名日期。該支票出票日期為3月12日,X公司于3月20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甲公司以該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為由拒絕付款,X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乙公司以背書轉讓記載事項不全,背書無效為由拒絕承擔連帶責任 試分析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拒絕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理由不成立。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只要票據記載事項填列齊全、格式正確、持票人取得票據程序合法,出票人都具有按規定無條件支付的義務。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不能成為付款人對抗持票人的合法理由。
2020 11/05 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