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HUT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HJ公司2019年的財務報表。審計人員XLM是項目合伙人。在進駐審計現場后,審計人員XLM決定立即實施函證程序,并采取了以下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1) 審計人員XLM要求項目組成員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單位名稱、地址及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記錄和資料核對,然后發出詢證函。(2) 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于負責銀行存款函證的項目組成員WX比較忙,所以在將詢證函密封后,將其交給出納代為發出。(3) 為保證回函的客觀性,項目組成員LY以HUT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義向被審計單位的客戶發函。(4) 出于出具審計報告時限的考慮,審計人員XLM要求部分債務人直接向HJ公司回函,但收到回函的人員應立即將詢證函回函交給審計人員,并且不允許私自拆封詢證函。(5) 審計人員XLM認為應收賬款的重大錯報風險很高,所以取得積極式詢證函回函是必要程序。在兩次發函均沒有收到回函的情況下,審計人員XLM認為不需要執行替代審計程序,而直接考慮其對審計意見的影響。要求:針對以上審計人員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的措施,逐項說明是否恰當。如果不恰當,請簡要說明理由。



1,恰當
2,不恰當,出納代發,審計人員沒對函證保持控制,獲取審計證據不具有可靠性
3,恰當?
4,不恰當,應該直接交由項目組人員,而不是轉交,
5,不恰當,沒有收到回函,應考慮其他審計程序獲取相關證據
2020 10/28 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