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國某居民企業在甲國設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國設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9年該企業申報的利潤總額4000萬元,相關涉稅資料如下: (1)甲國分公司按我國稅法確認的銷售收入300萬元,銷售成本500萬元。(2)收到乙國子公司投資收益1900萬元,(4)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4000-1900+(500-300)]×25%=575(萬元) ,這里沒看明白,為什么這樣做呢,為什么不直接用利潤總額呢



你好,同學
1900是屬于境外收益,這個境外繳納過,
500-300分公司的需要并入一起計稅,所以考慮調整
2020 09/23 1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