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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物權>債權?



1.債權以某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而該標的物上又有物權存在時,無論物權成立之先后,均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這種情形常發生于一物數賣。例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某項動產出賣于乙,在未交付標的物前,又將該物出賣于丙, 并已實際交付標的物,則鼻觀內雖為后買人,但因標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權,其所有權即當然優先于先買者乙享有的債權。在不動產交易中,如果后買者已辦畢所有權登記,基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即使出賣人已將標的物實際交付給先買者,后買者也能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其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優先于先買者的債權。某特定物雖已為債權給付之內容,如買賣、贈與,使用借貸之標的物,但該物上,如有定限物權存在,無論其物權是否成立在債權發生之前或后,物權均有優先于債權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對物權人請求交付或移轉其物,亦不得請求除去該物上之物權。 2.物權優先于一般債權。 就債務人之物上設有定限物權存在,于受清償或補償時,優先于一般債權。定限物權以對標的物支配內容為標準而區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用益物權,當用益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用益物權應優先于債權。于擔保物權之情形,當擔保物權與債權并存時,在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擔保物權人得申請拍賣擔保物,實行其擔保物權,則無論債務人的財產能否夠清償債務,擔保物權人就拍賣標的物所得價金,均優先于一般債權而受清償。
2020 08/24 1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