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建筑企業沒有外地預交稅額 怎么辦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合上述規定,建筑企業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需要預繳稅款;跨地級行政區范圍提供建筑服務未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議您到大廳補充繳納的
2020 06/24 14: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