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在稅法Ⅱ“資產的所得稅處理”這一節中,有這么一句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這后半句“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是一種假設嗎?就是說,即使當年沒有轉讓非貨幣性資產,也要假設已經轉讓了,并根據轉讓所得調整該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如果轉讓所得為負數,例如低于原價轉讓股票,計稅基礎是要調減嗎?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不是假設。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確實需要按照規定逐年確認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所得,并相應調整該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如果轉讓所得為負數,即發生了損失,則應調減計稅基礎。但具體操作需遵循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
祝您學習愉快!
不是假設。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確實需要按照規定逐年確認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所得,并相應調整該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如果轉讓所得為負數,即發生了損失,則應調減計稅基礎。但具體操作需遵循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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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1 1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