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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委托方和受托方都是納稅義務人?



您好,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這里委托加工的納稅人與消費稅基本法規的規定有所不同。消費稅基本法規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委托方是納稅人,受托方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具體到金銀首飾,根據前述規定,并非所有的委托加工行為都產生納稅義務,只是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時才產生納稅義務。這樣,為便于稅收征管,將納稅人確定為受托方。
委托代銷是指其他經營單位零售。由于實際從事零售業務的單位是受托方,零售行為的發生地也在受托方,因此,納稅人必須是受托方。
具體你看下以下文件條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95號《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按照這一規定,以受托方為納稅人的委托加工是另有規定者除外的,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都以受托方為納稅人。另有規定者除外,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經營單位(包括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委托加工除外。也就是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單位委托加工金銀首飾,納稅人不是受托方;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委托加工金銀首飾,納稅人才是受托方。
以受托方為納稅人的委托代銷(指零售代銷,下同),包括所有金銀首飾經營單位委托代銷,受托方都是納稅人,因為受托方是從事零售業務的單位,零售行為發生地也在受托方,以受托方為納稅人,與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稅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是委托代銷以受托方為納稅人,不等于委托代銷的委托方都不是納稅人,這要區分三種情況:
一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金銀首飾批發單位,委托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零售單位代銷,考慮它們之間銷售不屬于零售業務,批發單位不用納稅,因此,它們之間委托代銷,委托方也不作為納稅人;
二是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托代銷,因批發業務未經批準,不屬批發,視同零售業務,購銷行為雙方都是納稅人,因此,委托代銷,除受托方是納稅人外,委托方也是納稅人;
三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金銀首飾批發單位,委托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銀首飾零售單位代銷,應視同零售行為,委托方、受托方都是納稅人。
2020 06/16 1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