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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什么當加工標的物 是金銀首飾時,受托方是納稅義務人?為什么不是委托方呢?



你好,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這里委托加工的納稅人與消費稅基本法規的規定有所不同。消費稅基本法規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委托方是納稅人,受托方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具體到金銀首飾,根據前述規定,并非所有的委托加工行為都產生納稅義務,只是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時才產生納稅義務。這樣,為便于稅收征管,將納稅人確定為受托方。
委托代銷是指其他經營單位零售。由于實際從事零售業務的單位是受托方,零售行為的發生地也在受托方,因此,納稅人必須是受托方。
2020 03/02 19:40

84785015 

2020 03/02 19:50
請問 為什么 市場價格 以受托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為標準

玲老師 

2020 03/02 19:55
你好,;國家就是這樣規定的 委托加工的一般應稅消費品,以受托方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為標準,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其組成計稅價格等于(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