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企業為生產企業,乙企業為運輸企業,丙企業為商業零售企業。甲、乙、丙企業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年10月發生以下業務:(1)10月6日丙企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從甲企業購入家用電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規定:購銷金額12萬元(不含稅),貨款分三次等額支付,每月16日為付款期。但至本月底并未付款,甲企業為了及時收回貨款,本月按銷售金額全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2)甲企業當月購進一批生產用原材料,由乙企業負責運輸,已支付貨款和運費,取得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貨物銷售額20萬元,稅金2.6萬元,貨已入庫。取得乙企業開具的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為1萬(3)甲企業銷售給丙企業一批貨物,采用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結算,貨已發出并辦妥托收手續。開具的防偽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銷售額30萬元,稅金3.9萬元。丙企業當月付款60%,其余下月付清,本月專用發票已經稅務機關認證。該貨物由乙企業負責運輸,乙企業收取不含稅運輸費用0.6萬元,按合同規定,該款項應由丙企業承擔,但是由甲企業代墊運費,甲將抬頭為丙企業的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轉交給丙企業,丙企業已將運費付給了甲企業(4)甲企



你好,同學,你的題材沒有發全,你是什么問題?
2020 06/02 1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