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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計抽樣這一章節內容中 為什么代表性通常只與錯報的發生率而非錯報的的特定性質相關?



你好,比如說實施細節測試,其中有一個樣本的錯報是由于舞弊所導致的(表示的是其特定性質),但是實際上該行為只發生了這一次,那么其發生率是非常低的(說明發生率極低),其并不能代表總體的結論(要看樣本的錯誤的發生頻率是不是與總體情況保持一致),所以才說樣本的代表性通常只與錯報的發生率而非錯報的特定性質相關。
2020 05/17 11:24

在審計抽樣這一章節內容中 為什么代表性通常只與錯報的發生率而非錯報的的特定性質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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