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6月2日,A公司開出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給收款人B公司,到期日為承兌后1個月。B公司于6月29日將該匯票背書給C公司。C公司財務管理較混亂,直到7月20日才發現這張未兌付的匯票,便立即持票提示承兌,但遭付款銀行拒絕。C先后向B和A請求償付,均遭拒絕。 問: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你好,《票據法》為了促使持票人盡快行使票據權利,避免義務人陷入長期的債務法律關系中,規定了較一般民事債權更短、更特殊的時效期間。《票據法》第17條規定: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票據權利人若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行使其權利,票據債務人就可以此為由拒絕履行票據義務。票據過期,但票據權利不一定消滅。這主要就是票據時效將持票人可以行使票據權利的時間從票據記載的到期日向后延長了某一段法定的時間。
2020 03/26 15:36

84785003 

2020 03/26 15:48
謝謝老師

小云老師 

2020 03/26 15:49
不客氣,方便請五星好評一下,謝謝
